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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杭地税规[2004]256号颁布时间:2004-06-22

     2004年6月22日 杭地税规[2004]256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 392号)规定,从2004年起,杭州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现将有关基本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时间 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顺利完成。 附件: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本政策   一、征收范围:   杭州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 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 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目前,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保障金缴费基数按 照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法定100%计算;企业按 80%计算,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法定的100%。   (二)杭州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个体工商经济组织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 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保障金。萧山区、余 杭区及各县(市)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 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 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 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2.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杭州地区各区、县(市)级残联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 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三、审核认定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 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 等相关资料。逾期不报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地税部门了解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用 于核定,地税部门应予配合。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 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向用人单 位征收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前缴纳完毕。   3.地税部门在征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 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4.人民银行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将地税部门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分别划入各级财 政部门。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 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虽不构成《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节第一条保障金减免规定,但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 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 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纳税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的保障金征收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办 法、统一时间、统一操作。   (七)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 流程一体化。   五、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杭州市、各区、县(市)收取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省专项调剂金。   (三)各区、县(市)收取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建立市专项调剂金,用 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四)人民银行国库增设“8704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870402 省专项调剂金收入”、“870403 市专项调剂金收入”科目, 分别反映缴入国库的保障金收入、上解的5%省专项调剂金收入和上解的5%市专项 调剂金收入,并做好对账工作。   六、基金减免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 在每年规定期限前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 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 保障金。   七、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专 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 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 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 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和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征收保障金政策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附件:200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操作办法   一、政策宣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宣传由残联负责。2004年6月底前由 残联负责在《杭州日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等报纸上刊登《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省长令155号)、《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刊登地 税部门和残联共同制定的公告。并在随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做好对征收对象的政策业 务的解释工作。   二、保障金应征金额的核定   1.2004年6月底之前,残联完成《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残疾职 工名册》(表二)、宣传问答和政策文件汇编的印制工作。   2.2004年5月25日前,杭州市地税局信息中心按照事先商定的格式,向 残联提供各类单位的清册(不含中央、省属企业、注销企业、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   3.自2004年7月1日起,残联派员进驻杭州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向 各单位发放《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残疾职工名册》(表二)、宣传问答和 政策文件汇编,同时通过网络、邮寄等多种形式发放上述资料。地税各税务分局在 2004年6月底为残联工作人员准备好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4.2004年7月至2004年10月,残联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征数 核定工作,同时将核定通知书发放到各缴款单位,并在2004年8月底和2004 年10月底分两次将核定的各单位应征数据,按照与地税部门确定的格式和要求,传 递给杭州市地税局。   三、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   1.自20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杭州市地税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应征 数,向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缴税一户通”缴纳税款的单位,由地税 部门通过“缴税一户通”直接到各缴款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款,并通过银行向缴款单 位出具扣款凭单;其余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的办税大厅,开具税票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2.地税各税务分局根据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将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划入各 级金库,并在征收期结束后,分财政级次向残联提供缴款的单位和金额明细,明细表 的总金额应与金库入库数一致;同时分财政级次向残联提供欠款的单位和金额明细表。   3.市局计财处负责根据残疾人保障金征管工作业务做好相关的计会统工作。   四、征管软件的开发: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在2004年6月25日前,确定地税部门和残联的数据接口 规范,并于2004年8月10日前完成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软件的开发、测试以及相 关的应用培训工作。   五、残疾人保障金征管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附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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