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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24号颁布时间:2004-03-17

     2004年3月17日 浙国税流[2004]2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进一步提高增值 税征管水平,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简便、实用、有效的原则,省局对 现行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 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试行)作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增值税征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 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 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及评定, 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主要包括搜集整理评估资 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管理六个环节。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第四条 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各级国税局纳税评估科承担。县(市、区局)可结合 实际,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协作有序”的原则,根据评估环节合理设置岗位, 调配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二章 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五条 进行纳税评估需搜集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增值税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由其他部门传递的资料:包括征管、稽查部门提供的 信息资料及工商、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评估资料的搜集方式:   (一)纳税申报资料由网上申报系统或CTAIS导入;   (二)其他资料由评估人员手工录入。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拟进行评估的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日常监控分析中发现存在异常的纳税人;   (二)根据管理工作重点或需要所确定的纳税人;   (三)根据上级要求确定的纳税人。   第八条 评估对象初步确定后,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经纳税 评估科负责人审定后,经县(市、区)局分管局长批准,正式确定为本评估期评估对 象,同时登录台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中应注明确定评估对象原因:①行业评估 ②专项检查评估③内部建议评估④上级指定评估⑤其他。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纳税评估科应认真做好周期工作安排,从被确定 为评估对象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认定结论,一个评估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县(市、区)局分管局长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30天。(由市局批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其评估周期由市局自行确定。)   第十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评估的, 评估科应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局分管局长批准。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利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 结合分析等手段,运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完整性、真 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审核评析工作内容: 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 和其他资料,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形成零税负申报、低税负申报 和其他问题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运用纳税评估管理系统自动分析或采用人机结合分析,主要分析指标包 括:   (一)税负率分析   (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三)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变动率配比分析   (四)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五)销售额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六)销售毛益率变动幅度与税负率变动配比分析   (七)销售成本率分析   (八)单位工资销售额分析   (九)单位动力(电力)支出销售额分析   (十)单位运费支出销售额分析   第十四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可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或增减部分指标进 行分析。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形成《审核评析工作底稿》 (附件2)。   第十六条 经审核评析,对未发现问题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并列入《纳税评估 评定正常企业清册》(附件3);对存在疑点问题的,应转入举证确认。   第五章 举证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对审核评析后存在的疑点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约谈 并以书面形式举证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4), 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等。被约谈人应由评估人员指定,一般应为企业 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约谈地点在国税机关。   第十九条 约谈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由专人负责约谈、记录,约谈 过程要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附件5)。   第二十条 约谈举证时可要求纳税人对审核评析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 同时对评估出来的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 (附件6)及其他举证资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不得调取评估对象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 (评估对象因举证主动提供有关账证资料的除外)。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析或举证确认结束,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对象作出评定处理,制 作《纳税评估评定结论》(附件7)。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评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纳税评估科负责人批准 后,可以终结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归档保管:   (一)审核评析或举证确认后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各项指标正常的;   (二)指标异常,经举证确认能够提供充分的说明或依据,经审核符合实际,也 未发现存在其他异常问题的;   (三)举证确认后,评估对象主动自查补报后各项指标已正常,且未发现存在其 他异常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需补缴税款的,由其自行申报入库。   评估对象不及时申报(或入库)经评估后的应纳税款,由县(市、区)局评估科 移送市、县局选案协调小组。   第二十五条 评估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经县级以上国税局领导批准,移送市、县局 选案协调小组:   (一)对不接受约谈的;   (二)不能举证确认异常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自查自纠的;   (四)对评估问题自查自纠不彻底,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充分解释说明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科应定期制作《纳税评估补税情况表》(附件8)。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科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相关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 表、证、单、书的编制工作,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估实行月度工作报告制度,评估科应在次月10日内向流转税 管理部门报送《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9),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纳税 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各市(地)局应在次月15日内向省局报送《纳税评估情况汇 总表》(附件10),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 《纳税评估综合分析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 和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资料应立卷归档,原则上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纳税评估对象清单(略) 附件2:审核评析工作底稿(略) 附件3:纳税评估评定正常企业清册(略) 附件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略) 附件5: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略) 附件6: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略) 附件7:纳税评估评定结论(略) 附件8:纳税评估补税情况表(略) 附件9: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0: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是利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评估对象通过增 值税纳税评估系统自动分析或采用人机结合分析。主要运算指标包括:   (一)税负率分析   (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三)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四)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五)销售额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六)销售毛益率变动幅度与税负率变动配比分析   (七)销售成本率分析   (八)单位工资销售额分析   (九)单位动力(电力)支出销售额分析   (十)单位运费支出销售额分析   一、税负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2: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本地区平均行业税负率。   指标4: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5: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分析目的:分析企业税负率是否低于同行业警戒线下限;分析税负率变动 率、税负率差异幅度是否低于设定值。   (三)分析方法:   本期累计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100%。   税负率变动率=(本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 率×100%,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税负率变动上下限确定在正负35%以内,生产企 业上下限确定在正负20%以内,超出设定值范围的,属于异常。   税负率差异幅度=(本期累计税负率-本地区平均行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行 业税负率×100%,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分析期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2:基期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分析目的:   分析销售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异常。   (三)分析方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分析期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分析期应税销售 额×100%。   如果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主管税务机关既可以将本年累 计数与上年同期数据比较,也可以将本季(月)数与上季(月)数进行比较分析。   三、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2: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4: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 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指标5:税负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税负率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同一 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税负率警戒线,由评估人员使用软件定期自动测算形成销 售额变动率警戒线参数库和税负率警戒线参数库。   (二)分析目的:   对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进行配比分析,主要分析其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销售不 入账、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 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本期累计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与所属行业警戒线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警戒线上限,税负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的,企业可能存在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税负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的,企业可能存在销 售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警戒线上限的,企业可能将查补的税款计入应 缴税金,冲减以后实现的应缴税金等问题。   四、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2: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4: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分析目的:   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 问题。   (三)分析方法: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 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 计应纳税额×100%。   正常情况下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   1、当比值大于1.2,二者都为正时,属于异常。   2、比值小于0.8,二者都为负时,属于异常。    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属于异常。   五、销售额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取自《损益表》。   指标2: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取自《损益表》。   指标3:本期累计销售成本,取自《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成本”项。   指标4:上年累计同期销售成本,取自《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成本”项。   (二)分析目的:   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及不计销 售收入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三)分析方法:   销售额变动率 =(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上 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成本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成本)/上年同期累 计销售成本×100%。   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   1、当比值大于1.2,两者都为负时,属于异常。    2、当比值小于0.8,两者都为正时,属于异常。    3、当比值为负时,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属于异常。   六、销售毛益率变动率与税负率变动率配比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主要成本,取自《损益表》第2栏“减:主营业务成本”。   指标2: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上年同期累计主要成本,取自《损益表》第2栏“减:主营业务成本”。   指标4: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5: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6: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7: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8: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分析目的:   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销 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或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未 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三)分析方法:   本期销售毛益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本期累计主要成本)/本期累计应税 销售额×100%。   上年同期销售毛益率=(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要成本) /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毛益率变动率=(本期销售毛益率-上年同期销售毛益率)/上年同期销售 毛益率×100%。   本期累计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100%。   税负率变动率=(本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 率×100%。   正常情况下销售毛益率变动率与税负率变动率应基本同比增长,比值应接近1:   1、比值大于1.2,二者都为正时,属于异常。   2、当比值小于0.8,二者都为负时,属于异常。    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属于异常。   七、销售成本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主要成本,取自《损益表》2栏“减:主营业务成本”。   指标2: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取自《损益表》。   指标3:销售成本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单位主要成本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 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二)分析目的:   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或少计收入。   (三)分析方法:   销售成本率 = 本期累计销售额/本期累计主要成本。   纳税人的销售成本率低于警戒线下限或高于警戒线上限的,属于异常,可能存在 销售货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   八、单位工资销售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工资支出。   指标2: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单位工资销售额警戒线(指某一行业单位工资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 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二)分析目的:   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或少计收入。   (三)分析方法:   单位工资销售额=本期累计销售额/本期累计工资支出。   纳税人的单位工资销售额低于单位工资销售额警戒线下限或高于警戒线上限的, 属于异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   九、单位动力(电力)支出销售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耗用动力(电)支出,取自稽核系统。   指标2: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单位耗电销售额警戒线(指某一行业单位耗电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 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二)分析目的:   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或少计收入。   (三)分析方法:   单位耗电销售额=本期累计销售额/本期累计耗用动力(电)。   纳税人的单位耗电销售额低于单位耗电销售额警戒线下限或高于警戒线上限的, 属于异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   十、单位运费支出销售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本期累计运费支出,取自《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 “运费发票”的“金额”项。   指标2: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指标3:单位运费销售额警戒线(指某一行业单位运费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 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二)分析目的:   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少计收入或多抵运费进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   单位运费销售额 = 本期累计销售额/本期累计运费。   纳税人的单位运费销售额低于单位运费销售额警戒线下限或高于警戒线上限的, 属于异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计、少计收入或多抵运费进项税额的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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