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计提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24号颁布时间:2003-11-28
2003年11月28日 浙地税函[2003]424号
嘉兴、海宁、杭州、绍兴、金华、诸暨、义乌、上虞、兰溪、衢州、江山市地方税务
局,淳安、绍兴、浦江、龙游、长兴、德清县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
局:
近接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2002年收支实绩及2003年计划的函》(杭铁分集发[2003]56号),
要求核定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系统集体企业)
2003年度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铁路系统集体企
业(见附表)2003年度管理费仍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具体为:
运输及其延伸服务按营业收入的2%计提;商业按进销差价的1%计提;其他行业均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4%计提。
铁路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3年度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
所得税。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做好审核工作。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按规定使用后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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