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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44号颁布时间:2000-04-26

     2000年4月26日 浙地税一[2000]44号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 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 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 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 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 ——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 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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