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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计[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浙地税计[200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   税收会计实行应征数核算以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 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 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 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为此,省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关 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0]1009号) 和《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按本办法 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 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 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 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 报2001年4月份及以后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底前及2001年前3个 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 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 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 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 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 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地税机关的税务征管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形 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 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均由计财部门负责。各部门必 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 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 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 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 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 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 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 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 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 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 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 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 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 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 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第七条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增 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目, 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各类待征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未到期应缴税款”,指纳税人已申报或地税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 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罚款。   (二)“缓征税款”,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三)“往年陈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本年新欠外, 不足三年的欠缴税金。   (四)“本年新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外,本年发生 的欠缴税金。   第八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增设“核销死欠” 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 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 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九条 为统一规范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管理,所有未缴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 和本年新欠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都必须实行“账外核算”,进行专项反映,不再纳入应 征数核算反映(已征收的滞纳金和核销死欠的滞纳金必须列入应征数核算)。具体核 算方法如下: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应缴未 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登记每笔未缴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发生、变化 情况,并根据每笔滞纳税款的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定期计算反映其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十条 各级核算单位都必须按欠缴税金的科目设置,进行规范的帐务处理。   (一)“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的帐务处理   1.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账税 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2.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 行转账。   3.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 “待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4.清回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 科目转入“入库(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入库(上解)”类或“在 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二)“待征”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批准缓征税款时,根据批准书作“缓征税款”增加的账务处理;发生呆账税金转 待征税金和某类待征税金转另一类待征税金时,由税收会计直接填制记账凭证作账务 处理。   (三)“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的帐务处理   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作核销死欠的账务处理,不 再需要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过渡,因此,各核算单位对于核销的欠税,应直接 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或“待征”类科 目;对于核销的滞纳金,应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 类科目。   (四)“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   1.“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薄”的账页设置方法为:按滞欠户设账页、按每笔欠 税设多栏,多栏前设“日期”、“摘要”和“滞纳天数”三栏,作为每笔欠税登记的 通用栏;每笔欠税下再分设“欠税额”、“应收滞纳金”两小栏反映。   2.各栏登记方法为:   “日期”栏,登记欠税发生日期、征收、核销日期和结账日期。   “摘要”栏,登记欠税发生、征收、核销等摘要情况。   “滞纳天数”栏,登记欠税发生至征收、核销或结账时的滞纳天数。   “欠税额”栏,发生欠税用蓝字登记,征收或核销用红字登记,期末红蓝数字相 冲后的差额为欠税余额。   “应收滞纳金”栏,平时只登记已征收和已核销的滞纳金(用红字),期末结账 时登记欠税余额的未缴滞纳金(用蓝字)。   (五)“上解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1.为便于入库单位分类核算呆账税金,上解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 应在“上解税金数”栏增加“其中:征收呆账税金数”栏,分设“征收关停企业呆账 税金”、“征收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征收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征收其他呆 账税金”四栏。   2.为便于入库单位核算,上解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在横栏“征 收呆帐税金”后增设“呆账转往年陈欠数”栏。   修改后的“上解凭证汇总单”格式见附件一。   (六)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   入库单位会计报表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应根据下属上解单位 上报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分别汇总填列。   第三章 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   第十一条 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上一级地税 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地税局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所有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和核销的死欠税款,都必须按以下程序办 理确认手续。   (一)申请确认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必须由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呆账税金确 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并按以 下要求附报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一份由确认机关留存;一份存基 层主管地税机关):   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 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 业情况说明,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 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 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 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 税还贷批准文件及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 表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呆账税金应附报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 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5.核销死欠应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 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填报详细 的呆账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账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 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附报原始材料, 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料代替。   (二)县级地税机关对基层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 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上报。   (三)负责确认的地税机关对核准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要及时向申请的地税 机关下达书面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五)。   第四章 欠缴税金的管理及清缴   第十三条 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 必须建立备案底册(格式见附件六),并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第十四条 县及县级以下地税机关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必须按以下 要求装订和保管有关原始材料:   县级地税机关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将“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 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装订一起, 分别作为县级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并按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将“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与 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全部申请确认材料装订 一起,作为户籍征管档案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清 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入应纳 的税款缴纳后再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以防发生新的欠缴税金。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发生欠缴税金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要随时监控反映其变化情况, 并全力清缴其欠缴税金。   (一)对于已发生呆账税金的关停和空壳企业,后因实行合资、合作、合并、租 赁、承包等各种原因又恢复生产经营,原资产和债务未被分割的,如该企业的呆账税 金已超过三年,应按“其他呆账税金”重新进行确认;如未超过三年,应及时将其转 为“往年陈欠”。并且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 实清缴责任。   (二)对于实施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清算并追 缴其欠缴的税金及滞纳金。改组时发生债随资走的,应及时根据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 情况,落实清缴责任,将未清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转入应承担清缴义务的企业进行 核算和管理。改组后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符合呆账税金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 求报请确认。   (三)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地税 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 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地税局确认核销。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倩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发生 变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账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确认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各基层地税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 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 相应的欠缴税款。   第五章 欠缴税金的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每年都应根据本单位“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和“其 他呆账税金”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清欠目标,将其列入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 作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   第十九条 对于未列入清欠目标的其他各类呆账税金和缓征税款,应列入各有关地 税机关的岗位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以加强确认、核算、监控和追缴等各项工作的责 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上述规定,做好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凡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如实核算和上报欠缴税金的;   (二)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账税金和死 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账税金和死 欠核销的,填报虚假材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 确认材料的;   (三)为了调节收入进度或减少欠缴税金而违规办理退税、减免税和缓征税款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均按本办法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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