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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浙地税发[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06-29

     2001年6月29日 浙地税发[2001]5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 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现行减免 税、费、基金项目汇编成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以下简称减免项目)审批行为, 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 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 费、基金。   第二条 凡依据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的申请、审批等行为 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擅自作出的减、免决定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 机关报告。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单位和个 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第四条 减免行为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项目享有权限不同,减免项目的审查批准行为可 分为审批类、审核类、核准类和备案类;地方税务机关相应实行审批制、审核制、核 准制、备案制管理。   审批,是指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一定条件,有权的地方税务局结合当 地有关情况,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或不予批淮的行为。   审核,审批的前置行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 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报审批机关的行为。   核准,是指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事先确定的一定条件, 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核实后,只要符合减免条件,就应当允许申请人实施减免的 行为。   备案,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要求符合减 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报告减免事项的情况及相关材料的行为。   第六条 省和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 减免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批权或审核权。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实施行 使核准权或备案权。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申请的审核原则上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征管局或 税务所对受理的申请行使初审权;各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对上报的申请行使复审权。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权限内一些涉及面广、额度相对较小的减免 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权授权下属征管局行使。具体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研究制 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减免申请。 征管局或税务所应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对于非权限 内的申请,应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本级主管地方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于征管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后,依照权限进 行审批、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局。     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审核的减免申请,由各主管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局审核或核实后直接上报。   除特殊规定外,各级地方税务局不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申请。   第九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2.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根据不同减免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要求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各减免项目受 理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费、 基金)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履行审批权、审核权、 核准权和备案权;任何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越权。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审批、审核减免项目时必须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或请 示,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局或税务所在核准 减免项目时可采用文件形式,也可采用申请表即批等其他形式进行批复。   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征管局应出具资料收讫凭证。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各项减免政策规定的报批期限确定各申请项目 的受理期限,对期限内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各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 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下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申请,须在受理后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或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减免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过程中, 必须以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建立税务人员过错责 任追究制度。   由于税务人员拘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税、费、基金遭受重大损失或减免政 策不能落实及纳税(费、基金)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减免项目情况统计制度,对各项目减免情况 以及重点企业的实际享受的减免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汇总后, 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减免项目 的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   附件:1.《规费减免汇总表》   2.《营业税减免情况汇总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5.《地方“四税”减免汇总表》     6.《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汇总表》   7.《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   一、营业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   减免条件: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 坏帐损失营业锐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浙江省财政 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 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1997]财税政16号 浙地税一 [1997]42号)   执行期限:1997年9月26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 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3)该项贷款的合同及其有 关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减免项目名称: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新增免税项目   减免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 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一2003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新增项目的报告;(2)其他资料。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项目   (一)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减免条件:保险公司开展的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 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2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收即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及具体险种说明;(2)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校、团校(不包 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提供学历和无学历的教 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 [1999]7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四技”业务   减免条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减免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 [2000]40号)   执行期限:1999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证明; (3)有关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学校、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 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9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8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 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 (3)民政部门的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及为高校教学 提供后勤服务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 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社会 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2000]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 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 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执业登记证书;(3)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 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 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部队有关证明;(3)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 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 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   减免条件: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在1999年8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品住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 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 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消 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48号)   执行期限: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期限为1999年8月1日-2002 年12月31日;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期限为2001年1月1日 -2002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竣工验收 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 免征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 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 (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服务 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条件: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企 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委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 (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22发-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片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 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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