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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1]17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浙国税进[2001]1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 报告我局。 附件:浙江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7]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 法的通知》(浙国税进[2001]2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作 如下规定: 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统 称“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本条所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出口货物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 出口免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本条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述出口 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3、收购经国税机关退税部门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 货物;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二、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 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 出口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含,下同)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扣的 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退税部门批准,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 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 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一)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额占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比例不足50%,且季末应 纳税额为负数时,即本季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 (二)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额占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比例超过50%以上,且季 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本季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1、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本季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海关 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零 2、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本季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海关 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海关核销免税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季海关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 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 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价)或成本加运费价(C&F价)成交的,在企业提供有效 凭证后,予以扣除实际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既不能确定价格类别也不能 提供有效凭证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 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 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 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六、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出口销售帐、《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月 份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向国税机关征税部门申请办理“免、抵” 税手续,并附送当月已作销售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以 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二); 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申报表》(见附件三)。 2、每季终了后,生产企业将本企业出口及内销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季度用)(以下简称《汇总申报表》,见 附件四),并附送下列资料: (1)经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各月的《申报表》及《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附送经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税收通用缴款 书”(复印件); 生产企业按季办理“免、抵”税结算后,有应退税额的,须及时将本季度应退税 额(具体按第二条所列公式计算)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该部分进项 税额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生产企业收齐出口货物的“一票两单”(指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应及时向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 电子预申报;通过出口退税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分季度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 《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注明所属季度,附送对应 的“一票两单”逐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属于代理出口的货物, 须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4、生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时办理出口货物的 “免、抵、退”税申报手续;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同时办理“免、抵、退”季度汇 总申报及以前各季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手续。 七、各级国税局的征收、管理、退税部门具体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征收部门负责“免、抵”税的初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免、 抵”税的复审工作,退税部门负责“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各部门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的要求如下: (一) 征收部门的初审要求 征收部门必须指定窗口和人员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及应 纳税额的审核工作。 1、对企业每月、每季上报的各类“免、抵、退”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办理“免、 抵”税和税款征收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核实生产企业 的欠税情况,在免抵退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退税申报表上签注有无欠税(包括陈欠 )的审核意见。 2、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1、4、7、11月份的免抵退月份申报表中,“上月未抵扣 完的进项税额”栏是否已扣除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的税款,与本月《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3、将生产企业上报的“一票两单”与《明细表》进行核对,确认该部分出口货 物已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并在《明细表》有关栏次中填上出口销售发票、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号码,在退税申报表上签注“已办理免抵税”意见。 4、在收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 审核完毕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管理部门审核。 5、根据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初审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并通知 生产企业领取已审资料或作相应的帐务调整。 (二)管理部门的复审要求 1、对征收部门转报的免、抵、退税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在有关申报表上签署审 核意见。 2、将月份审核资料交由征收部门退回生产企业。 3、将季度审核资料(包括退税申报资料)转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批,收到退税部 门的审批意见后一并交征收部门退回生产企业。 4、定期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记帐金额及时间、是否自产以及进项等情况进行 实地稽核。在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可退回征收部门重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或直接 进行实地稽核。 5、复审工作应于收到征收部门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退税部门的审批要求 1、审核管理部门转报的免、抵、退季度审核资料,批准或变更其审核意见,填 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五)后,连同免抵退 申报资料退管理、征收部门。 2、审核管理部门转报的退税申报资料,对生产企业的退税资格、条件及凭证资 料等进行审核,包括人工审核和电子审核。办理“免、抵”税后仍有退税的,对单证 齐全的出口货物经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计财部门送国库办理 退税。 3、做好所辖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电子预审核和有关单证开具及核销工作。 4、根据生产企业已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海关出具的《海关结案 通知书》,审核开具《生产企业“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申报表》; 5、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加强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联系。按月根据出口、外汇核销等电子信息, 对企业退税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管,并通知企业按要求及时上报。 八、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不 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申报表》的,其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予办理“免、抵、 退”税手续,按“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计算补税。 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依“按月申报免抵、按季退税、年度清算”申请办理“免、 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税手续后,不论有无退税,均须按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一票两单”等退税凭证及时上报退税部门,并办理年度清算。 生产企业当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在次年6月30日止未收齐退税凭证或与出口、外汇核销 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以及已发函未收到回函且企业又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按“离 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计算税款,由退税部门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见附件六)通知征收部门办理已“免、抵”税款的 补缴手续。   对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的,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0]37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税款补缴 手续。 十、各市、县国税局的退税部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 知单》核定的“免、抵”税额范围内,根据单证齐全已经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免、抵、 退”税额,计算准予调库的“免、抵”税额,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税调库通知单》(见附件七)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已“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同时 抄送征收、计财部门。 各级国税局的计财部门应单独设置统计台帐,根据调库通知单和退税部门提供的 分经济类型“免、抵”税额调库数据登记反映“免、抵”税调库情况,并做好与国库 的对帐工作。 对报经批准生产企业已办理“免、抵”而国税部门尚未进行调库的“免、抵”税 额,退税部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门,计财部门及时在报表上予以反映。 十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仍由所管辖的各市、县国 税局负责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划纳入国税机关内部出口退税计划和税 收计划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超计划办理退税和“免、抵”税调库。 十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是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国税局应认真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 规定,主管领导应亲自抓贯彻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外税、税政、 征管、计财、计算机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月份用)(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略) 3、《生产企业“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申报表》(略)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季度用)(略)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略)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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