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稽[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11-14

     2000年11月14日 浙国税稽[2000]49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总局关于《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63)文件转发 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稽查业务公开的重要性,真真把它作为一项大事来 抓,要按照总局制度中已明确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内容和省局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 关政务公开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贯彻实施,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 办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2、为了不断改进税务稽查人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实现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 要求,各地要把执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纳入到稽查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 内容中,定期开展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稽查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税务 稽查 公开 制度 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0年11月22日印发 打字: 校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