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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27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浙国税所[2000]2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投资抵免政策的是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金额,加上为购置设备而缴纳增值 税的总额。不包括“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未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 具及非生产经营性设备,也不包括国产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企业可按设备购置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与上年相比新增加的部分,计算本企 业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并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免。 申请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的所得税,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年 终汇算清缴。 四、如果企业投资分多次进行,则抵免应分别计算。先投资的,先抵免,依次进 行。每期抵免的最长时间是5年。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必须自己有新增所得税,同时总 机构汇总报表后有新增所得税。 五、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亏损的,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没有所得税的,不能抵免设备投资;有所得税的,可用于抵免。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按改的国产设备投资,只能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 得税抵免,不能用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六、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投资是指银行贷款(含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贷款)或自有 资金。用财政拨款购买设备的投资,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如果既有可抵 免所得税的投资,又有不能抵免所得税的投资,则按可抵免所得税的投资数额计算出 应抵免的所得税,予以抵免。 七、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新增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 八、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可同时按所购设备原价(包括运输、安装和调 试等费用)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 九、有中央参股的股份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抵免,应先抵免,再按投资比例分别入 库。 十、报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条件:(1)1999年7月1日以后的投资;(2)使用国产设 备;(3)有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4)已按国家规定的时间上报 了抵免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并有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确认文件;(5)有新增企 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的规定,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 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投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 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十一、审核办法。(1)中央企业及其参股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超过 5000万元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报总局审核;(2)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及其 投资的股份联营企业,总投资不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接受企业申请并核对相关资料后报省国税局审核;(3)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抵免手续,并凭该税务机关在《拉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总机构统一抵免。 十二、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抵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作为“国家 扶持资金”单独反映。在填写相关报表时,视同减免企业所得税反映。 十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 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并编 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样式见附件,由各地自印)。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统计分析报 告和《统计表》上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次年5月15日前, 将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表》汇总后上报省局。 1999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表》,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0年7月30日 前报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2000年8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 省局。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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