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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7-16

     1998年7月16日 国办发明电[1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企业欠税增加较快,已经严重影响了今年工商税收任务的完成。为此,国务 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 效措施,将企业欠税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做到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年以前的 陈欠要千方百计清理收回。 为确保清理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主管省长(主席、市长)牵头,财政、税务、 银行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参加,组成清理欠税联合工作小组,抓紧制定清理欠税 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未完成今年增值税、消费税清欠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企业未完 成的部分推迟财政返还,清欠任务完成后,再予返还。 三、国家经贸委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中央企业的清理欠税计划,坚决清除 “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错误思想,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人事部门要 把企业缴税情况列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对故意拖欠税款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 责人责任。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屡催不缴的欠税 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实行强行扣款。同时,对有市场、有效益 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上给予 支持。 五、税务部门要把清理欠税当作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清理欠税 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清理欠税指标,依法严格计征滞纳金,必要时对欠税企业可依 法实行税收保全措施。要把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发现偷、逃税的,要积极配 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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