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394号颁布时间:2008-11-0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