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82)财税字第080号颁布时间:1982-03-10
1982年3月10日 (82)财税字第080号
×××公司:
你公司×××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
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
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
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