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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金飞利浦液晶显示(南京)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386号颁布时间:2006-11-06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乐金飞利浦液晶显示(南京)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所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乐金飞利浦液晶显示(南京)有限公司是由韩国LG.Philips LCD株式会社于2002年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地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1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液晶显示(LCD)系列产品及相应的配套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2004年11月和2005年5月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4]1764号、商资批[2005]899号)二次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300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及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20条第2项。经南京中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宁中诚信会验字[2005]第072号)验证,截止2005年10月28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5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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