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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306号颁布时间:2006-08-29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的请示》(连国税发[2006]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是由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香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04年9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连云港34号、35号和36号泊位的码头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散杂货装卸、仓储、中转等业务,经营期限为50年,注册资本37500万元(已全部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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