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87号颁布时间:2006-08-0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