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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376号颁布时间:2005-11-28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常国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971号批复如下: 
  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蒸汽的生产及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与技术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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