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3日 苏地税发[2005]9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
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达起征点与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户数的统计工作,统计
数据于6月15日之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认真做好个体税源的分析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
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
减变化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三)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局将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发计算机核定定额软件。已开发此类软件的
地区,要进行整合优化,完善软件功能,积累相关经验。目前尚未开发的地区不得再
开发此类软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