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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181号颁布时间:2005-05-18

     2005年5月18日 苏国税函[2005]18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是由开曼群岛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7 月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地为苏州昆山出口加工区,注册资本210万 美元,投资总额4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生产、研发数字式处理单元、 影像输入处理系统等相关产品及其软件和零部件。2003年3月该公司决定扩大投 资规模,同月经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经开资[2003]字第225 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720万美元,投资总额也由400万美 元增加到299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三类第21条第1项。经苏州新大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的验资报告(苏新华会外验报字[2003]第372号)验证,截止2003年 12月12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达到原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 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 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 “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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