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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72号颁布时间:2005-05-10

     2005年5月10日 苏国税发[2005]7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 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补 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 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 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数据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二、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必须在规定的正常申报退税时间内提出。因不同 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式 样见附件。   三、总局文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所指“2005年5月1 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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