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 宁地税发[2004]249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
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按规定时间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报告(查验)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完工次月,应将调整后的房产计税价值、应纳房产税额等
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项目登记变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
定加强房产税税源信息计算机维护管理。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告的大修房屋加强跟踪管理检查,建立相应
跟踪管理和检查台账,如发现纳税人不实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报告(查验)表(略)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
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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