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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28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苏国税函[2005]28号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四药有限公司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12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 [2005]3号批复如下: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原料药、化学药制剂,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 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化学药”中“洛沙坦”(序号: 05030117),“沙美特罗”(序号:05030602),“奥美拉唑” (序号:05030703)。2003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 73%,2004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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