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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34号颁布时间:2005-01-27

     2005年1月27日 苏国税函[2005]34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科特拉(无锡)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4]174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4[1369]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12月与科特拉(无锡)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3.155%。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 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 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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