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1日 苏财税[2004]51号
南京、无锡、徐州、苏州、淮安、镇江、泰州、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100号)规定,现将我省2004年第一批
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下达给你们,请按附件2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
手续。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
2、江苏省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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