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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函[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宁国税函[2005]16号 市局各分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苏国税函[2005]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时间要求:各出口企业清算资料报送时间为2005年3月25日前,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各有关企业,同时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于2005年4月1日 前将清算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系统,具体路径为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 ——计会统计管理——清算管理——数据录入,并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市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处。市区各外(工)贸企业(不含三区两县外工贸企业)清算资料报至市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处申报窗口。    二、清算资料要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出口企业出 口业务清算调查表均为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各分局、县(区)局留存一份,一 份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单位同时须报送清算小结。各外(工)贸企业(不含 三区两县外工贸企业)资料上报一份。    三、各单位应结合本次清算工作,对所稽管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登记库中进行 核查。核查结果应分别列明,于2005年3月11日前报至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出口企业已变更税务登记尚未办理出口登记变更的,应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 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手续。    2、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但在退税登记库中仍存在,各有关单位应附 报送注销审批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属于非正常户认定后注销,各有关单位应报送非正常户注销审批表 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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