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苏国税函[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1-26
上一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