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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1-26

     2005年1月26日 苏国税函[2005]3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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