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37号颁布时间:2005-01-27

     2005年1月27日 苏国税函[2005]3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填写 《江苏省**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组织 印制,式样见附件3。    二、我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均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其应用软件由省局统一组 织开发。在省局统一应用软件下发之前,各地可采用手工填开的方法。    三、代开普通发票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其规格和式样规范见附件2。   四、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小额金额标准确定为每次 1000元以下;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其小额标准确定为 3000元以下。    五、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和 其他合法证件。    六、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只开票,不征税;达到增 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七、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组织印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附件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