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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08号颁布时间:2004-10-10

     2004年10月10日 宁地税发[2004]208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 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 发[2004]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 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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