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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421号颁布时间:2004-12-24

     2004年12月24日 苏国税函[2004]421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台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国税发 [2004]1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 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其 中“主要原料”的掌握标准,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 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第四款 的规定执行,即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 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所生产的水泥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 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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