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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405号颁布时间:2004-10-13

     2004年10月13日 苏国税函[2004]40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直属成员企业,按实际应纳税款的 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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