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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宁国税发[2004]109号颁布时间:2004-07-12

     2004年7月12日 宁国税发[2004]109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切实增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江苏 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 通知》(苏国税发[2004]90号)的规定,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目前由于国地税局在税务登记内容及附报资料要求上口径不一致,特别是国税局 6.0系统上线后对开业税务登记所需资料要求高,致使选择在地税办证的纳税人, 其登记资料传递国税局后不符要求,造成无法办理登记,纳税人意见较大。因此,经 国地税共同研究决定,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税务机关只留存与税务登记、法律关系有关部 分的资料备查;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银行帐号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二、关于“本地”的概念    “本地”概念是指同一省辖市范围内,包括市区(城区、郊区),不包括三区两 县。    三、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 支机构设立情况。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录入总机构登记表中分支机构信息一 栏,再行发证;同时对所有增发的证上加盖分支机构章。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 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对申请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可单独进行税种认定、供票资格认定,发放内资企业 分支机构名称的税务登记证。    四、临时税务登记    (一)具体范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 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 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5、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按具体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2、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书;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外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协议、证明;    其中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为必报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暂使用原税务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 记户的税务登记证超过经营期限,证件有限期限已过期的,如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证 明,可由原登记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上注明“此证件有效期至2004年12 月31日”,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按《办法》规定需要发放临时税务登记的,在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临时税务 登记”印章。    上述章戳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编号管理,造册发放各办 税服务厅。    五、办理税务登记地点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不再区分纳税人为商业或工业,都以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划分主管税务机 关。    1、税务登记证的地址一栏根据纳税人的证照的“住所”一栏录入,稽管分工依 据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2、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处理    由于我市是集中办理涉税事项,企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行集中管理,市区纳 税人由市局征收分局(含各办税服务厅)负责,因此,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可根据生 产经营所在地自由选择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若只有注册地无经营地的,可按注册地登记。    3、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国地税局在登记证中统一打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 所在行政区域编码,实现国、地税的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    4、变更登记如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一律由征收分局[含县(区)局征收分 局]操作。    纳税人在南京市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不包括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两县), 一律不改变税务登记证代码。    跨县(区)包括市区与县(区)间、县(区)与县(区)之间的调整,办理迁移 注销与迁移新办,即迁出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应同时取消税种认定;迁 入方按新办税务登记正常操作处理。税务登记代码区域码按迁入地重新编码。    5、个体税务登记    (1)采取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方式后,由于地税网络系统不支持18位税 务登记代码,即使业户的身份证号码为18位,其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 码仍为15位,而根据地税传来的业主身份证资料在国税6.0系统中形成的税务登 记代码为18位,造成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违背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也给纳税人带来麻烦(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需用税务登记代码)。经研 究,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地税部门均以新18位号码编制其税务登记代码, 保持统一。    (2)对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的,如其身份证为同一个 人在同一地区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在18位代码后加顺序号即-1、-2区分。    对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先到南京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取得代码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非正常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而未 改正,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执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 非正常户。市国、地税局每月应将非正常户认定信息传递给对方进行比对,国、地税 应及时通报非正常户认定情况。    按季申报的所得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的条件:应以其流转税的未申报为前提, 只要发生1个季度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同时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可列为 非正常户。    各单位在非正常户认定前,应做到与国税、地税、街道、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 实现数据信息网络共享,对地税与国税的征管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告,宣 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执行。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可不再列入有关统计数据计算。    上述处理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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