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1-19
2004年1月19日 苏地税发[2004]1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效率,规范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
发票和代征税款,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
我省决定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代征税款。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批准并已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
(二)年审合格;
(三)有符合开展代开发票业务的经营场所和相应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具备较高税收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
二、中介机构代开票资格认定和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所在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代开发票申请,
填写《江苏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中介机构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3、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5、其他说明性材料。
(二)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
构,市区不得超过2个,每个县(市)至多1个。在一个市、县范围内,代开票纳税
人低于50户的,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三)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准,中介机构取得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后,方
可代开发票。
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有代开发票资格的中介机构,其《江苏省中介机构代开
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
处)备案。
(四)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有关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协议
书,明确代开发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代征税款的种类、计征方式、完税凭证的管
理等,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在省局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委托代征单位登录。
(五)中介机构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代开票和代
征税款的行为。
(六)对经批准具备代开票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局统
一组织,在每年年底前进行。
三、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货运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货运发票,不得自行扩大货运专业发票的使
用范围。
(二)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开票点。根据开具发票用量到地税机关领
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再发放到各开票点。中介机构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
领用发票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新票领用手续,原则上
领用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单位专用章。代开票单位专用章由省辖市地税
局按照总局规定的统一印模刻制、发放。
(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先征税款,后开发票。对
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
减免税文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中介机构根据减免税批复免征相应税款,开具
发票,并将减免税文书复印件归档。
(四)中介机构应按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按照规定的
税种、税率征收税款。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按代征税款限期限额
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解缴税款,不得与中介机构的其他业务应缴税款混
合申报、缴纳。
代征税种及税率,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给中介机构代开票时执行。
(五)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开具
税款完税凭证,并按月向地税机关结报缴销。
(六)中介机构应按照委托地税机关的要求汇总产生《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
发票清单》,并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七)中介机构应按照地税机关要求,统计《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收入台帐》,
并提交税务机关。
(八)中介机构代理开票业务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有义务配合
地税机关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九)中介机构应为代开票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将代开票纳税人的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未尽事项,各市、县地税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明确。
四、具体管理要求。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中
介机构代开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情况进行检查,
省局将每年进行专项抽查。
(二)省辖市地税局应集中对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以规范其
职业行为,提高税收业务技能,确保开票质量和代开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代征税款,应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
由地税机关列入部门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货运发票或代征、解缴税款的中介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应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供票,并终止委托,由省辖市地税局
报告省局。
(五)中介机构撤并、破产,自行终止委托代开票业务时,必须将代征税款结报
后,将未用完的运输业发票、完税凭证清理造册,上交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及
时派人予以清理、结算。
(六)中介机构要求主动退出代开票服务,应提前3个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并
按规定办理代征税款的结报、票证的缴销、发票的清理等事宜。
(七)中介机构作为受托方,应热情为纳税人服务,对经办人员加强服务意识教
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侵害代开票纳税人权益,违反协议,违背政策规定,应按国家
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八)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取与结算方式由各省辖市地税
局确定,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江苏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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