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2日 苏国税函[2004]141号
南京、常州、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02号)精神,同意中国航空工
业第二集团公司向我省所属成员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标准如下:常州飞机制
造有限公司70万元、兰翔机械总厂30万元、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70万元、徐州
航空压铸厂5万元。上述成员企业按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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