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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常地税发[2004]26号颁布时间:2004-02-09

     2004年2月18日 常地税发[2004]26号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人 每年30元,由单位代扣,个人支付。   二、为确保政府性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应加强征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并应用计算机软件,提高征缴率。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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