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4]66号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宁财税[2004]6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苏财税[200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