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 苏地税发[2004]8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4]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
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提高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盲目投资进
行严格控制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各地不
得擅自出台各种特别是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减免税政策,也不得执行地方
政府和有关部门违规出台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整顿税收秩序。各地要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税收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5月
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局法规处,省局将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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