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4日 宁财税[2004]2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
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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