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8日 苏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局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5位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
况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3月31
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地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
均应报送该5户的资料,除该业户注销登记,不得改报其他业户。
二、总局重点监控的江苏常熟招商城及无锡市江南商品交易市场,从2004年
起由管辖地市局向省局征管处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
要做法,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全
年累计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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