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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17号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苏国税函[2004]11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 (苏州国税发[2001]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系沙钢集团、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韩国浦项综 合制铁开发株式会社三方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经营期限为50年,主要从事建设重件码头、装卸及仓储钢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及 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 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该公 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如发生特 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定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划分办法, 并报省局核批。张家港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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