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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08号颁布时间:2004-03-16

     2004年3月16日 苏国税函[2004]108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23号)精神,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003年度向其所属企业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260万元。中化 江苏进出口公司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 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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