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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3号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苏国税函[2004]2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2003年度,我省国税所得税工作认真贯彻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 治税为中心,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税源管理为抓手,积极 探索所得税纳税评估,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审批改革,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进 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所得税工作,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 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2003年是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第二年,是6.0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行的第一年,是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第一年,是大幅 度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第一年,管理格局的改变, 管理方式的变革,管理程序的简化,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赋予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以新的理念、新的内容、新的变化。各地要按照总局、省局的工作思路、工作 要求,高度重视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工 作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以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载体,在 促进所得税各项工作全面提高上下功夫、做文章,加快推进新的、更加符合“公平、 效率”原则的所得税征管机制的形成。    二、加强培训辅导,切实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2003年,省局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以及税收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研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政策性 强、逻辑关系严密,为全面、准确进行所得税汇缴申报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各地要以 6.0征管信息系统新申报表上线为契机,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实践 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内外培训, 加大对税务干部、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及新申报表填报的培 训辅导工作,将有关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宣传到位,指导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纳税 人做好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全面提高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质量。由于今年 所得税汇缴工作首次使用新申报表,为确保汇缴申报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地可根据本 地情况,分步骤地进行所得税汇缴申报。一般可考虑将中小企业纳税人安排在2月底 前完成汇缴申报,4月底前集中精力做好大中型企业纳税人的汇缴申报工作。各地在 申报工作中应注意搜集和反馈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意见,不断完善申报体系。    三、坚持依法治税,全面落实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程序, 做到应收尽收,决不征收过头税,绝不能因为担心减收而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打折扣, 今年要重点做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促进下岗 再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不得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 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及《关于 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3]101号)规定的标准、程序、要求做好税前扣除审批及所得税减免税 审批工作。对数额较大且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应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坚持集体 审议制度。对实行一次审批的超过一年期限的减免税事项应严格年度审查制度,可采 取税务部门检查或与其他部门联查方式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追 回以前年度已享受的减免税额,年度审查工作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四、树立税收服务理念,促进所得税新征管体制的形成    1、进一步完善税收行政审批改革办法。2003年,省局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 要求,从“合法、合理、简便、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出发,大幅度下放了税前 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当一部分扣除项目由事前审批制改为备案审查制,得到 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从更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落实 管理职责、完善管理手段、培养管理人才等几方面入手,进一步拓宽行政审批改革的 思路,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特别是亏损弥补台帐的管理,对未设立台帐或台帐缺 损数据的,应限期建立完善。同时对税前扣除及减免税审批事项应建立内部检查、督 查及专项审计制度,加强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考核,完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出现权限 下放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情形,以更好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为纳税 人服务。    2、充分发挥所得税纳税评估在汇缴工作中的作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 202号)规定的步骤、方法开展纳税评估,今年各地可有针对性地选择核算规范、 会计基础较好的电力、电信、烟草、金融、证券、保险等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对经审 核评析、约谈举证仍不能排除疑点或问题的,应到企业实地检查;对今年未纳入纳税 评估范畴的企业,其汇缴检查仍可按原办法进行。各地要在今年的汇缴工作中摸索和 总结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同时按照有利于“监督制约、高效合理”的原则,进行纳税评估各环节的分工,防止 舞弊情况的发生。各地在纳税评估中应注意采集相关数据,建立指标分析体系,高度 重视与税额关联度较大的财务税收指标,从实践中取得基础数据,为全省纳税评估软 件提供真实、可靠的指标分析体系或数学分析模型。    3、严格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2]182号),实施办法对 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缓解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个别地 区在执行中存在“简单从事,一刀切”的情况,引起一定反响。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 时,要按照“定性优于定量”的原则开展核定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收的标准、 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随意进行征收方式的改变。对申请查账征收的企业,一经 核实,应从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年度起实行查账征收。对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企 业以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软件企业)及利润率较高的行 业(企业)一般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五、几个需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 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规定, 2003年企业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以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 收入的8%-12%的幅度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 算。    2、新办企业减免税时间的执行问题。《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通 知》(苏国税函[2003]452号)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 径”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结的减免税可不再调整处理。    3、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 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从2003年 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可在不超过当年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    (1)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 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 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 业。所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 企业。    (2)新办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新办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扣除, 但新办当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5、新办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问题。新办企业当年购置的国 产设备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6、金融企业代垫诉讼费的扣除问题。金融企业发生的代垫诉讼费,如其诉讼相 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该项代垫诉讼费准予税前扣除,反之,不得扣 除。    7、暂估入帐的资产价值扣除问题。除已交付使用暂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外,其余在汇缴申报前尚未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资产,其资产价值或折旧(摊销额) 不得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8、企业发生会计差错的税收处理问题。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无论是 否为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应调整发生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计算应补缴(退)企业所得税。    9、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问题。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上缴劳动 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 定标准提取或提而不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10、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 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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