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343号颁布时间:2002-11-08

     2002年11月8日 苏国税函[2002]34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省局直 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改为每月10日前上传,上传的内容和上报路 径不变。   2、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由各 地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这部分数据上报到省局数据广域网服务器上的“ts\疑 点数据”和“ts\核查反馈数据”目录下,疑点数据的文件名是yd32**.dbf,疑点核查 反馈数据的文件名是ydfk32**.dbf,具体数据结构见《电子信息核查系统》中“标准 \”目录下文件的结构。   3、目前外省反映江苏未上传的专用税票明细数据每月均放在省广域网上,但次 月blj***.dbf文件中很少能找到这些数据,说明各地没有补传或根本没有到广域网上 查看。为了防止这部分数据对今后的考核产生影响,请各地对这部分数据进行一次清 理,省局将专门对这部分数据的清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4、自2003年1月1日起,省局将根据“四率”对各地进行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