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宁国税发[2003]120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宁国税发[2003]120号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审核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 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是指 “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3、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如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 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 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8)《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 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范围;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 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比例;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 合同;五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 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负责核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出具核查报告,针对核查的材料和实际 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在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加以记录并加 盖公章。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 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 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受理   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当地区(县)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 主管税务机关)分税种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服务型企业营业收入明细表》(附件1);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按照减免税的规定审查 复核经营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比例和劳动合同等,确定企业减免税资格。   3、审批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 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审核程序   (一)新办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 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 商贸企业除外),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   (二)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8)《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 材料:-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范围;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 收扶持政策对象;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例;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五 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 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负责核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出具核查报告,针对核查的材料和实际 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在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加以记录并加 盖公章。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 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受理   取得《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分税种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按照减免税的规定审查 复核经营方式、安置对象、安置比例和劳动合同等,确定企业减免税资格。   3、审批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 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审核程序   (一)现有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 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享受税收优惠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如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 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 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8)《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 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范围;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 收扶持政策对象;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 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 限的劳动合同;五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负责核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出具核查报告,针对核查的材料和实际 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在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加以记录并加 盖公章。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 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受理   取得《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在 规定时间内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服务型企业营业收入明细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按照减免税的规定审查 复核经营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比例和劳动合同等,确定企业减免税资格。   3、审批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 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审核程序   (一)现有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1、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 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享受税收优惠的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 商贸企业除外),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   (二)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 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 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8)《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 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范围;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 持政策对象;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 总数的比例;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 合同;五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 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负责核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出具核查报告,针对核查的材料和实际 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在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加以记录并加 盖公章。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 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 在规定时间内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按照减免税的规定审查 复核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比例和劳动合同等,确定企业减免税资格。   3、审批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 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 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和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1、对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 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 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 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通知》所列四个条件,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兼营《通知》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兼 营业务没有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申请认定   1、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 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 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 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 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为:   ①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 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   ②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 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 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 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 障部备案。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 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三)经济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受理   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其复 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 明。   (7)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经济实体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按照减免税的 规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 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 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 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 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经 济实体的经营范围。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3、审批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 限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减免税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涉及概念的解释   (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下 发(2002年9月30日)之后新组建的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 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 视为新办企业。   (2)“下岗失业人员” 是指按宁劳社就管[2003]4号文件规定领有 《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3)“3年内免征或3年内减征”均应按照年检制度和减免税的有关规定逐年 确定免征资格和减征比例。   (4)“企业职工总数” 原则上是指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包括企业当年新招用 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所有从业人员。特殊情况可按月计算职工平均人数。   (5)“兼营非减免税项目”一 是指服务型企业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 吧、氧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二是指经济实体兼营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 务。   (6)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 月31日。   八、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1、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及各类企业认定情况定期传递给 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办理情况定期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对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还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   3、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协调一致开展工 作。   九、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一)年度检查制度   1、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共同负责年检工作。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负责组织牵头;劳动保障局具体承办部门与主管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具体实施本 地区相关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年检工作。   2、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防 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   3、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凡经年检合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 待遇。   (二)年检程序   1、参加年检的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要对照政策要求,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 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 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 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 称《认定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 件;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证明)。   3、年检的具体办法   (1)劳动保障局具体承办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审查结束,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上签审意见;根据企业享受税收 优惠的税种,将年检资料分别转送给市级国、地税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 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2)市级国、地税机关接到劳动保障部门转送的企业年检资料要及时分解给主 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年度减免税核查开展年检工作,并及时反馈年检结 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的,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税款。由市级国、地税机关根据 反馈年检结果在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4、年检的结论处理   年检工作结束后,市级国、地税机关应将有关年检资料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劳 动保障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三)监督检查   1、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级税务机关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年度减免税审 批工作结束后,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 策企业的20%。   2、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全市 通报。   十、其他   (一)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统一式样负责 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二)法律责任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 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按规定罚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