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202号颁布时间:2003-05-30
2003年5月30日 苏国税发[2003]第20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提升为纳税人服务
的层次,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资料,
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
行审核、分析、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治原则:纳税评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税收收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对不同纳税人的处理坚持政策的统一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注重
合理性,对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处理注重权益的保障性。
诚信原则:税企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沟通各种涉税信息,通过纳税评估,提高
纳税人办税能力,提升国税机关服务水平。
效率原则:降低纳税评估成本,征纳双方在诚信基础上,交流各种涉税信息,并
使之成为各税种的共享资源,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对象选定、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评定处理四
个步骤。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
(二)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以前年度稽查案
底;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依据的参照指标;
(六)主管国税机关需要掌握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参照指标包括两大类:本企业财务、税收相关历史数
据;同行业同口径财务、税收指标。
财务、税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应收帐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税收负担率等。
第八条 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评估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实地审
核和调阅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期限一般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至当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对象选定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
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运用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中设置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
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一般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
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筛选对象的方法:对上一纳税年度的申报资料进行分析比对,
自动按异常分值高低排列,主管国税机关运用职业判断和机器结合筛选对象。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必须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财务、税收指标偏离历史平均值、行业参照值±30%以上的纳税人;
(二)省、市级重点税源户;
(三)连续三年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的纳税人;
(四)已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确认为有问题且可能影响所得税税基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下列企业暂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计算机分析比对的异常情况与上年基本一致的纳税人;
(二)当年确定为所得税检查的纳税人;
(三)上级交办、其他职能部门转办、部门信息交换涉及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每一年度的纳税评估面,但查
帐征收企业的评估面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为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应在5月底前完
成。
第三章 审核评析
第十七条 审核评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和
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
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
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指标分析后,初步发现问题,然后结合相关税收征管
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
1、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
2、以往年度申报纳税情况;
3、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
4、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5、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6、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二)企业税收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审核评析
1、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
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
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3、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4、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在审核评析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应将发现的问题列入《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评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
一步进行核实的,可直接转入评定处理。对于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
定,需要纳税人解释说明的,可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第四章 约谈举证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举证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审核评析,对发现的问题,向纳税人进行
询问,要求其作出说明解释或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约谈或面谈两种方式。采用
电话约谈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话人姓名、职务、电话约谈时间、
约谈内容等。要求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报告的,需提前向
评估对象送达《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面谈的具体要求:
(一)、约谈时,应有两名以上评估工作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
(二)、被约谈人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一般应为企业法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
(三)、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应严格审核,并在《企业所得税约谈举证记录
表》中注明审核情况;
(四)、约谈结束后,应要求被约谈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表》上签字确认;
(五)、任何人不准擅自涂改或者毁弃约谈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约谈中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未能解释清楚或举证资料
不能消除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书》;评估人员必要时也可到实地作
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向纳税人送达《调取纳税人资料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约谈举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
约谈要求,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谈举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举证材料如为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严格审核举证资料的合法、有效性,纳税人举证的事
实成立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定处理是指纳税人员就审核评析和约谈举证过程中核实的问题,根
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未发现疑点,或疑点全部被排除,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
评估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异常,审定后归档”的意见。
(二)国税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如期进行约谈,对国税机关提出的问
题解释清楚,或同意自查补税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
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字样;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
按期补税,而且结果与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企业
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字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
注明“转稽查部门检查”的字样,转稽查局查处。
1、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
2、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延期约谈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3、对纳税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拒不解释或解释不清以及拒绝自查补税的;
4、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
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定处理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分户
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纳税评估档案卷宗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建议书》(附件一);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件二);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三);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表》(附件四);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书》(附件五)
(六)《调取纳税人资料通知书》(附件六)
(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附件七);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附件八);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审理记录;
(十)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章 管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管理建议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
节,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做好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工作,抓住典型案例,
深刻剖析;对本地区纳税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写出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
的共性问题进行公告,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法规和处理意见。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针对性管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的统计分析和报表编报工
作,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局报送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
(附件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
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建议书(略)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略)
附件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略)
附件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表(略)
附件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书(略)
附件六:调取纳税资料通知书(略)
附件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略)
附件八: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略)
附件九: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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