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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126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通地税发[2002]12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3个文件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摘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苏地税发 [2002]129号):   (一)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 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 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 收。   (三)上述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 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苏地税发[2002]74号):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 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 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若干政策规定(国税函[2002]35号):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 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 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 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 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 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 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 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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