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及集体企业税收财务处理的规定
锡地税二[1998]06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锡地税二[1998]06号
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12号文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
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
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
合下列条件:
1.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
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二、关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市
体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签发的“无锡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精
神,以及市财政、国资局《关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关资产、财务会计问
题的处理意见》〖锡财工(98)2号、锡国资(98)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集
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有关资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资产的评估确认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
资产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要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企业改制前对原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指:幼儿园、托
儿所、医务室、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职工宿舍和娱乐设施等,由企业提出申请
并填制"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表式附后)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后,方可实行剥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要继续使用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
和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专项管理,单独建账。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有权
资产管理部门缴纳资产占用费,并使用税务发票(或代扣代缴应纳税金)方可计入管
理费用,资产占用费不得低于资产应提折旧。股份合作制企业受托使用的非经营性资
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应负担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三)关于资产的提留
改制企业在落实债务(含拖欠的税金)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
核准,可在改制后企业的净资产中进行提留,提留的资产不参与分红。允许提留的资
产为:1.拖欠的水费、电费、税金等;2.所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以及养老、医
疗等社会保险基金;3.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医药费补偿按
改制前一年全市人均支出水平,暂按5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提留资产=改制前离
退休人数*改制前一年全市医药费人均支出水平*5年。
(四)关于资产的转让
1.资产置换、转让或出售的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根据企业盈利水
平(资产负债率较高,净资产利润率较低)和发展前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权资
产管理部门核准,在评估确认价值的基础上作适当上下浮动,但下浮幅度一般不得超
过10%。
2.对于内部职工出资置换资产的,应填制“资产转让协议”,由企业工会或职
工持股会出面与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代表单位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五)关于资产的租赁
1.固定资产(指厂房不动产等)采用租赁形式租给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
的,应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支付
租赁费,租赁费不得低于资产年折旧额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和,租赁的固定资产
不再提取折旧。租赁期满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将经营性租赁的资产归还给资产所有
者。
2.租赁的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凭正式税务发票或代征代缴应纳税金后,
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关于资产的收益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收益,包括固定资产租赁费、资产置换(转换)收入以及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集体法人股分得的利润。
资产的收益由资产经营公司(主管区、局)或母体企业收取。在按有关税法规定
交纳有关税费后,主要用于资本的再投入、返贷以及用于改制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等。
对改制企业的部分债务(含拖欠的税款),如落实明确由资产经营公司(主管区、
局)或母体企业承担的,也应用资产的收益支付,负责归还。
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前,首先要组织力量对需改制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
记,涉及企业资产损失以及有关债权、债务事项需处理的,应在全面核对查实后,填
写《企业改制改组处理资产损失报批表》,连同资产清册报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
局审查。
(二)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需在企业净资产中核销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手
续进行报批:
1.存货损失在报批时,应分大类汇总填写《企业存货损失审批表》,同时相应
提供各类存货的盘点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坏账损失在报批时,应分类汇总填写《企业坏账损失审批表》,并详细填写
企业应收款项催讨情况,同时根据《两则》中关于坏账确认的有关规定提供法院或其
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难以取得证明材料而又确实无法收回的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必须专门填写《企业应收账款移交托管崐证明》,并与主管部门办理好移交托管手续
之后,方可申请核销。
3.投资损失在报批时,需提供投资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区分不同的损
失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4.历年挂账的各项潜亏在报批时,需相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清产
核资时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改制时报批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经有关有权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主
管区、局,下同)批准后,方可进行企业有关资产的账务处理,不得擅自调账,也不
可以资产评估代替财务处理。具体处理时,各项资产损失全部冲减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轧抵后如果出现红字,报经有关
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冲减资本公积。
(五)改制前企业住房周转金出现红字的,应用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弥补,不足弥
补部分报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冲减资本公积。
(六)企业改制时,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设专门账簿进行核算,并登记造册,
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原则上是指将分厂或分公司的所属资产和相应负债
单独划出进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必须理顺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办理财务脱钩手续,同时在根据企业分立情况及资产性质合理
分配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制定好账务分设方案,并填写《企业分立式改制处理财务事项
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辖管地税部门备案。
分立改制后,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分开,相互间
严格划清各项费用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分摊应报主管部门核定,报辖管地税部门备
案。同时,应当按照资产、债务分开,收入、费用分开的原则,各自建立新账,认真
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核算,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八)实行整体改制的企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未作价的无形资产(企业名称
除外)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或继承。
(九)原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调账后需重新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利润分配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辖管地税部门备案。在向体改部门报送的审批
材料中,必须有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企业改组
改制处理资产损失报批表》,进行分立式改制的还应附有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已向地税
部门备案的《企业分立式改制处理财务事项表》。
(十)无论企业(含国有)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应在改制文书中书明企业账面
债权债务及潜在债权债务(如查补税收等)的责任承担者。经有权部门批准改制后,
应将改制文书抄报辖管税务部门。凡未落实债权债务责任承担企业的,税务部门可将
欠税和对改制企业进行改制前老账户税收查补的缴纳责任落实到资产所有者,按股权
负责清偿,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一)改制后的企业如果工资结余已转为职工集体股,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办
法,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十二)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报表汇总及报送渠道不变。企业必须在办理
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辖管地税部门办理注销和重新税务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财务
会计报表,以及上述有关备案资料。
(十三)企业改制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实
行按股分红,并坚持同股同利。
(十四)符合条件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改制时,向主管税务部
门事先提出申请,并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能在改制后延续享受。
有关的会计处理
(一)改制企业核销不良资产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按规定报经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批准,在企业净资产中核销不良
资产净值。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不良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企
业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损失。
1.改制企业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
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等进行全面核实,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
毁损、报废,对外投资等而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长期投资”等科目。
2.尚未处理的历年潜亏和尚未弥补的历年亏损挂账,借记“资本公积”(不良
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利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3.按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应付福利费的红字,应先用结余的应付工资弥补,借记“应付工资”科目,
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不足弥补的,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科目,
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5.住房周转金的红字,应先用结余的公益金弥补,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
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不足弥补的,借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
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二)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非经营性资产”明细科目,按剥离资
产净值,借记“资本公积”(非经营性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
等科目。
(三)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经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区、局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
按确认结果调整有关账户,调整日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当日,改制企业可在“资本
公积”科目下,增设“资产重估增值”或“资产重估减值”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
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
1.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
面净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产
重估增值或资产重估减值)科目。
2.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原值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评
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两者的差
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原值高于账面净值的,&127;按评估确认价值与
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
科目。
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资产重
估减值)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资产数量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
资产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资产数量因购入而增加的按实际成本调整,属内部结转
的,按该资产的评估价格调整,没有评估价格的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数量减少的按
评估价格调整。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发生价
值摊销的,应根据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估价值。
(四)改制企业结束旧账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按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后,并按规定编制改制企业当月
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改制企业结束旧账前,借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实
收资本”科目(亏损作相反分录)。对改制前“资本公积”科目借方余额以及批准核
销的不良资产损失、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资产重估减值,借记“实收资本”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不良资产损失)(非经营性资产)(资产重估减值)科目;对改
制前“资本公积”科目贷方余额以及资产重估增值,借记“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
值)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企业当年的“资产负
债表”和“损益表”。
3.改制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实收资本”科目和所有的负债科目,贷记所有
的资产科目,净资产为负债的改制企业,借记所有的负债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
所有的资产科目。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新账的会计处理
1.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国家统一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重新建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进行会计
核算。
2.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核算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本科目
按照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将“应付利润”科目改为“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股东会决议确定分配
的股利,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职工姓名分户设置明细账。
4.新企业应按接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建立新账,按改制企业相应的资产,借
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改制企业相应的负债,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改制企业的净资产,
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净资产为负数的用红字表示)。
5.新企业建立新账和办理产权置换、转让和调整手续后,应按现行的会计制度
编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六)提留资产的会计处理
新企业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提留资产”明细科目,经批准提留的资产,
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提留资产)科目。
(七)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新企业租赁的资产,按其净值,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
贷记“长期应付款”(资产租赁)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科目。计提资产租赁费时,借记“管理
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资产租赁费)科目。
(八)产权置换、转让、调整及上交收益的会计处理
1.新企业产权置换给内部职工时,借记“现金”、“其他应收款”(职工入股
欠款)科目,贷记“股本”(职工个人股)科目,同时,将经批准的产权置换浮动差
额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职工个人股)
科目。
2.新企业产权对外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股本”(法人股)
科目,同时,将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浮动差额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
让款)科目,贷记“股本”(法人股)科目。
3.新企业用经批准改制前结余的应付工资转为职工集体股时,借记“应付工资”
科目,贷记“股本”(职工集体股)科目。
4.新企业用经批准改制前结余的公益金转为职工集体股时,借记“专项应付款”
(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职工集体股)科目。
5.新企业报经批准,将评估后净资产的10%至25%(整体改制不得超过
30%)转为职工集体股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
本”(职工集体股)科目。
6.新企业保留原母体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主管区、局)部分产权的,则借记
“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目,贷记“股本”(法人股)科目。
7.新企业上交产权置换转让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产权转让款)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改制企业(含国有及改制前、后)均按上述资产、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执行操作
的,对其改制前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改制后企业增提的折旧额,
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反之,“改制企业”应按苏财税(97)72号文规定执行,
即: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8)55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
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明确如下:
1.对“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制后,改变崐为其他性
质的企业,其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
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
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
“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达
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方式可通过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由主办单位直接投入。
3.对清产核资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挂账净损失,在按财务处理规定核销权益,即
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以及列入当年(清核年度)损益后,经辖
管地税部门核准挂账的数额部分,可暂列作“递延资产-清核挂账损失”科目(即从
原“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留待以后年度五年内逐步摊销处理。
附件:1.改制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审批表(略)
2.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略)
3.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审批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