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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52号颁布时间:2000-09-06

     1998年10月27日 苏财税[1997]5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 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菏、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 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 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 因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现在经营困难的沿湖农场、湖西农场、南云台林场、 淮海农场列为我省贫困企业,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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