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52号颁布时间:2000-09-06
1998年10月27日 苏财税[1997]5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
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菏、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
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
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 因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现在经营困难的沿湖农场、湖西农场、南云台林场、
淮海农场列为我省贫困企业,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