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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7]607号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苏财税[1997]60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平销经营活动的增值税征管和稽查。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1日以来因购进货物而从销售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通知》第二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 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 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11日 国税发[1997]1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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