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19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苏国税发[1999]11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
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船舶,按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执行;1999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船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
7号)规定的通税率执行。
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
离境日期为准。1998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船舶,在1998年度出
口退税清算时一次性处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 国
税发[1998]20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