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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流发[1998]249号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宁国税流发[1998]249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1998]543号《印发<江苏省增值 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 (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行政事业收费核算管理的要求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票款和相关工本费 的核算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科目设置方面:   1、库存发票科目,下设“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个子目,分别核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县局、分局还可依据收到发票票种分别设置细目 进行核算。   2、应付帐款科目,市局核算科目时下设“省局”和“发票承印厂”子目, 分局下设“市局”子目。   3、应收帐款科目,市局核算该科目时按分局设置子目,核算各县局、分局 应上缴市局的发票款。   4、其他应付款科目,增设“周转金”、“保证金”和“IC卡预收款”三个 子目。市局在“周转金”子目下设“省局”和“市局(指经费拨付)”两个细目, 分局下设“市局”和“分局(指经费拨付)”细目;在“保证金”子目下,各县 局、分局应按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分别设置细目;在“IC卡预收款”子目下,各县 局、分局还应分单位设置细目,核算收到并存入IC卡的单位购票款。   5、其他收入科目,分别增设“代开发票工本费”、“IC卡工本费”和“利 息”等子目,分别核算代开发票除发票售价以外的工本费收入、收到的销售IC卡 工本费和银行存款利息;各县局、分局还可根据需要再增设其他子目和细目,如 “税务登记正、副本工本费”、“发票领购手册工本费”及“其他工本费”等等。   6、其他支出科目按《通知》附表四所列项目设置子目,市局核算时增设 “下拨××分(县)局工本费”子目,核算下拨给各县局、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工本费。   二、主要会计事项列举:   1、领用发票发生后:   (市 局):   借:库存发票(专用发票为实际进价,普通发票为市局核定的结算价)    贷:应付帐款——省局(或发票承印厂)(同上)   (分、县局):   借:库存发票(专用发票实际进价——省局核定的对外发售价格,普通发票 为市局核定的结算价)    贷:应付帐款——市局(同上)   2、支付票款:   (市局):   借:应付帐款——省局(专用发票核算时)    贷:银行存款   (分、县局):   借:应付帐款——市局    贷:银行存款   3、发售IC卡并取得发票发售预收款:   (分、县局):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IC卡预收款——××企业发票预收款      其他收入……IC卡工本费    4、发出或售出发票:   (市局发出):   借:应收帐款——××分局(专用发票为省局核定的对外发售价格,普通发 票为市局核定的计算价)    贷:工本费收入(同上)   借:其他应付款——××企业发票预收款(或现金或银行存款)(专用发票 为省局核定的对外发售价格,普通发票为市局核定的结算价)    贷:工本费收款(同上)   5、代开票收款:   (分、县局):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工本费收入(省局核定的对外发售价格)      其他收入——代开发票工本费   6、收到发票:   (市局):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分局(专用发票为省局核定的对外发售价格,普通 发票为市局核定的结算价格)   7、下拨工本费:   (市局期末下拨工本费):   借:其他支出——下拨××分(县)局工本费    贷:银行存款(分、县局期末收到市局下拨的工本费)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贷:工本费收入——上级拨付   8、发生发票有关费用支出:   (市局、分、县局):   借:其他支出——零星开支(或设备购置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期末根据发票发出库存明细帐核算已售发票成本:   (市局、分、县局):   借:工本费支出    贷:库存发票   10、发票废损但未明确责任:   (市局、分、县局):   借:待处理发票损溢    贷:库存发票   因发票质量或政策性换版而出现的费损,经上级机关正式批准作废,如果票 损由上级国税机关承担。   借:应付帐款——省局    贷:待处理发票损溢   (分、县局):   借:应付帐款——市局    贷:待处理发票损溢   明确由于保管不善或上级规定需由自身负担的废损   (分、县局):   借:其他支出    贷:待处理发票损溢   11、取得利息收入:   (市局、分、县局):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收入——利息   12、取得其他收入   (市局、分、县局):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收入——××   13、期末计算盈余:   (市局、分、县局):   借:盈余    贷:工本费支出      其他支出   借:工本费收入     其他收入    贷:盈余   14、收到上级拨入周转金:   (市局):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贷:其他应付款——周转金——省局   (分、县局):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贷:其他应付款——周转金——市局   15、收取企业发票保证金(或纳税保证金):   (分、县局):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保证金——××企业   16、退出企业发票保证金(或纳税保证金):   (分、县局):   借:其他应付款——保证金——××企业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帐簿设置方面:   市局和各县局、分局在核算时应设置《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 《现金日记帐》、《其他支出明细帐》、《应收、应付帐款及其他应收、应付款 明细帐》和《库存发票分类明细帐》等。   《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应收、应付帐款 及其他应收、应付款分类明细帐》和《库存发票分类明细帐》采用三栏式帐簿, 《其他支出明细帐》采用多栏式帐簿。   设置《库存发票分类明细帐》时,除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不同种类来设 置明细帐外,还应设置实物和金额两类帐簿来相互制约,即《库存发票实物分类 明细帐》和《库存发票金额分类明细帐》两套帐,核算时进行平行登记。   四、报表的编制及上报方面:   《通知》的四份附表是市局于月末或季末上报省局的报表,各县局、分局应 于季末5日前上报《资金平衡表》(见附件2)和《损益表》(见附件3);同 时根据宁国税计发[1998]227号文件的规定报送本单位计财部门。   本通知所涉及的核算方法既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款核算,也适用于普 通发票的票款核算,并可将各县局、分局综合业务科所涉及的如收取税务登记工 本费及收取《发票领购手册》工本费等的相关业务一并纳入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与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一 律停止执行。 附:1、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 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2、《资金平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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