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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苏财税[1997]56号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1月27日 苏财税[1997]56号 南京、无锡、苏州、镇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 字[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返还中,凡涉及增值税地方25%分成 部分的,应由退税收款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签证。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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